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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二十六章 变了样的食盐开中法(2 / 2)

、清远、南雄等地设立抽盐厂,对过往盐商“每官盐一引抽银五分,许带余盐四引,每引抽银一钱”,“名为便宜盐利银”,以备军饷。两广巡抚叶盛从制度上确认了销盐市场,而韩雍则进一步将余盐纳入抽银行列,拓展了合法销盐量。韩雍还将收米改为纳银,据说是“见得收积米多”。

既然目前朝廷已经放开了盐引,可以出银购买,那么就没有必要自己去搞私盐,可是成本太大了,章子俊纵有家财也经不起折腾,比如说,要弄到一盐引,就要花费五石粮去换,换好后朝廷还要每引抽银一钱。先说五石粮就是六百斤,此时的粮价是四到六钱银子上下,那么取个中间值算五钱银换一石粮,六百斤粮食换算成银子大约是三两银子。一引盐是二百斤,也就是说二百斤盐等于三两银子,最加上官府抽取一钱银,从盐场运往梧州的抽盐厂人工费、中转运费五钱银,从梧州发散到各地的驮运费,船运费,搬运费等,地方抽税又是一钱银,加起来大约二两银左右,商人的利润加个百分之三十的话,那么二百斤盐合计是五点四五银。再来换算一下一斤盐大约是三钱不到一点,二钱七分左右。在这中间不能有损耗,不能有额外的开支,也不能有各地方巡检司的克扣等,那么咱们再来核算一下猪肉价是每斤二十五铜钱左右,铜钱在明代穿成串,一般每串一千文铜钱,叫做一贯合一两银。也就是说一斤猪肉等于二分五毫银,按一钱银等于一百枚铜钱计,可买四斤猪肉。可想而知在明朝为何一斤盐要二钱七分左右吧。

从盐场到百姓手中,中间环节实在是太多太多了,就因为一个中开法,弄的盐价过高,而不是产不出盐,还有就是大量余盐变成私盐。所以从成化朝起,不得不改良中开法,到目前为止,用银代粮换盐引的做法兴起。这样也挡不住盐价过高,加上靖江王府垄断了盐的零售价,广西的盐已经飙升到一斤盐一两银的地步,百姓只能造反了。

为了降低食盐运输成本,总督都御史秦纮许带余盐四引增加到六引,“仍照前例抽收”,“此外又有余盐,准令自首,每引纳银二钱”。“自首”盐斤的许可,意味着地方盐政对余盐已经极为宽松,商人只要愿意纳银便无私盐之忧。这样做的好处是原来只能购买到一引盐或是二引盐,运输成本一样需要开支,现在放宽可以购买六引盐,如果同样是装船运输的话,运二引盐的成本跟运六引盐的成本多不了多少。另外还公开上报私盐,只要再多付一引一钱的费用,私盐立马可变成合法的官盐。就等于是只要付银,想运多少盐即可。

等于是把盐引放开了,盐引只不过是表面上做个统计,不违反先皇定下的祖制,其实质还是解决不了盐价过高的现状。关键是从盐场出来的盐就要三两银,而盐工得到的盐银实际只有一引两分银,经朝廷官府一转手变成了三两银,除了交付国库外,地方上还是得到了大头,这些盐银开支早就分的干干净净,这也是无奈,朝廷为了理顺盐从制盐到食用者之手,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官场体制,一方提督主持各地盐政外,还有监察使,巡盐使,盐政司还新立了一个官职“盐法道”,这说明了巡盐官员经常外出,而巡抚又不能承担责任,这也是为什么要设立盐法路的缘故。盐法道是监察使的副官兼辅佐,他的职责就是上、下、。其次,盐法道是由监察使统辖。明朝时,三司都要受巡察使的管辖,巡盐御史的官职也改为“按盐”,盐法道都是隶属于官府的,所以巡盐官和盐法道之间,便有了节制和被节制的关系。

盐法道是各地藩镇的外事,而巡盐则是都察司的内务,这两个人都是外地来的,盐法道虽然名义上是“节度”,但并不是真正的“统辖”。从这一方面来看,盐法道在某种程度上是约束了巡盐的,这种影响在明代后期更加突出。明廷让盐法道勘合这件事情,说明盐法道和巡盐官员之间,并不是绝对的上下级,明廷对这两个地方的盐务,也有制衡和监督的作用。一般说来,两淮、两浙、长芦、河东的盐法道地位仅在巡盐御史之下,盐法道虽然归巡盐官员控制,但彼此之间却互不隶属,自成一体,监察官有空缺,盐法道暂时代理巡盐御史,与盐法道并列“院道”,“盐院”和“盐法道”,都是以“盐法道官”、“督察司”的名义。所以说明朝的许多官制就是这样拧巴。

说了这么多只是说明一点,大圩盐道衙门主事的马玠就属于盐法道衙门,巡盐御史也没有办法制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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